除了财务人员制定与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外,企业负责人还要在公司层面给予支持,确定发票管理制度能真正落地实施。

一是“回扣式”药品销售。销售药品时,医药公司和销售终端医院或药品零售商提前约定好药品的回扣比例,在账外暗中通过现金、实物等方式支付给医院或医务人员,以往常见的手法是支付现金、赠送红包、购物卡、烟酒等贵重物品。医药公司直接现金给医务人员风险较高,目前该手段已较少使用,转而通过经销商或第三方间接输送给医务人员。如杭州建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为将药品销售给某县人民医院,与该医院药剂科工作人员王某约定,按照医院药品采购价的一定比例支付回扣,通过经销商支付给王某回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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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福利式”会议赞助。学术会议赞助是医药公司一种常见的行为,部分医药公司假借学术会议的名义,为参会医生安排旅游、休闲活动,报销各类费用,并支付会务费、推广费、讲课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等,向医生输送不当利益。如浙江惠某某医药有限公司组织某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在上海举办学术会议,期间发放给参会医生现金劳务费、食宿费,并向医院和医生支付药品推广费和科研费用。

三是“虚高式”交易。部分医药公司额外增加原材料采购代理环节,以虚高价格向指定代理商采购原材料,代理商将低买高卖获得的差价套现后,支付给医药公司下游药品经销商,然后支付给医务人员。如广州B莫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下游50多家药品经销商相互串通,用虚高价格向指定代理商采购87种药品的原材料,代理商将获得的差价套现后支付给上述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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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定制式”招投标。有些医院利用医学专业性强的壁垒,在医药用品、医疗仪器等招投标上,巧设“技术参数”“药效参数”等特定条件,打着“科技”“药效”的幌子,加码“定制”招投标筛选规则,变相达到与“指定”医药公司合作的目的。如江苏Y某某医药经销有限公司业务人员与广德县人民医院院长合谋,通过修改心脑血管药效参数,使该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心脑血管药品顺利中标。

五是“规避式”设备投放。医院采购设备往往需要招投标,为缓解部分医院因经费不足而导致的设备紧缺问题,医药公司以捐赠、投放、借用设备等名义规避相应药品、试剂、耗材的招标采购。如安徽宣CZ医药有限公司为了向旌德县人民医院销售血液透析的辅助药品,赠送血液透析机供院方使用,院方则采购指定的血透药品作为补偿。

来源 | 诺藤合规网

编辑 | 崔秀娟 高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