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悠悠万事,民生为大”。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全国已有49个城市按照部署开展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国家试点,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相关配套制度措施正在逐步建立完善。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医保局联合颁布《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长期照护师的职业技能等级、职业培训要求、职业道德等进行了规范。《标准》的颁布,标志着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的“长期照护师”将走上规范化职业化发展道路。
《标准》的出台正当其时。长护险制度试点以来,试点城市在照护人员队伍培育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长期护理服务从业人员接近30万人,有关统计显示,从业人员中全职人员占比接近80%。可以说,一支颇具规模且从事长期护理服务的专职人员队伍初步形成。然而从全国整体情况来看,长期护理服务从业人员短缺仍然是摆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中的一大难题。以2022年数据为例,49个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中近1.7亿人参加了长护险,其中120.8万人享受到了相关待遇。根据上述数据匡算,全国层面建立长护险制度需要配套的照护人员应以百万计,然而目前的服务供给远远无法满足需求。与此同时,长期护理服务从业人员专业性规范性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长期护理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成为长护险制度建设中的重要环节,《标准》的颁布为从业人员队伍的培养培训奠定了职业发展规划基础。
在迫切的现实需求之下,《标准》综合考虑当前实际与发展要求,在对护理服务从业人员现状、长期护理保险需求与实践、服务对象需求特性等相关情况进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明确了职业标准编制的基本思路。
一是《标准》对长期照护师学历要求及职业等级的设置切合从业人员队伍现状。前期对试点城市长期护理服务从业人员的调查结果显示,长期护理服务从业人员部分为经医保部门或长护险承办机构培训人员、部分为全职或兼职医护人员、部分为其他职业人员,年龄50岁以上的占比超过50%,受教育程度多数为中专及以下学历,整体呈现年龄偏大、学历较低、专业较弱等特点。《标准》充分考虑现实情况,未对长期照护师学历做出要求,能够最大程度吸纳目前从事长期护理服务的从业人员以及有意愿从事该服务的其他人员通过一定程度的培训提升,加入长期照护师职业行列。同时,《标准》还将长期照护师设置为初级/五级工、中级/四级工、高级/三级工三个职业等级,其中对初级长期照护师的技能和知识要求基本与长期护理实际需求相匹配,对中级、高级长期照护师的要求依次递进,需要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与较强的操作技能,体现了长期照护师有序、分层的梯次化人才队伍培养需求。
二是《标准》对技能要求的设置与长护险制度定位、试点实践紧密衔接。《标准》将长期照护师的职业定义为“运用基本生活照料及护理知识、技能,在家庭、社区、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场所,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等人群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功能维护、心理照护等服务的从业人员”。长期照护师这一职业工种专为长护险制度设立,主要服务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长护险制度试点文件中明确提出,要为长期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城市在制度探索中逐渐形成了各自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范围。笔者对各地服务项目进行梳理,常见的服务项目主要有四大类,分别是清洁照护、饮食照护、排泄照护等在内的生活照护类项目,生命体征监测等医疗照护类项目,关节活动等功能维护类项目,以及心理疏导类项目等。《标准》对长期照护师的技能要求也基本涵盖了上述试点城市目前实施的主要服务项目,且将初级长期照护师的生活照护技能权重设置为50%,体现了以生活照料为主的服务与技能导向。
三是《标准》对职业功能特点的设置体现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对象需求特性。2021年8月,国家医保局会同民政部研究制定了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该标准是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的重要依据,要求长期照护师具备相应的照护知识和照护技能。《标准》设置了应急处置、对症护理、疾病护理三项职业功能,分别对应初级、中级、高级长期照护师的技能要求。其中:应急处置包括急情识别和应急处理两项工作内容,体现了长期照护对象“以重度失能人员为主”、容易发生紧急情况等特点,要求初级长期照护师掌握在服务对象家庭等场所发生紧急情况场景下的处置方式;对症护理包括症状识别和症状处理两项工作内容,对应长期照护对象常见的咳嗽、呼吸困难,便秘、腹泻,皮疹、皮损等三类异常情况的识别与基础护理,要求中级长期照护师掌握相关知识与护理措施;疾病护理包括常见慢性病的护理指导和常见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护理,针对长期照护对象易患的心脑血管疾病、代谢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帕金森等提供基础护理及指导,以及对呼吸系统传染病、消化系统传染病、皮肤传染病等进行预防护理,要求高级长期照护师掌握相关知识与照护技能。
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构建长护险制度背景下颁布的《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作为我国长护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在解决当前制度建设中的长期护理服务从业人员短缺、服务专业性不足这一主要问题,其设置基于从业人员现状,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要求相契合,充分体现了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对象需求特性。《标准》的颁布不仅能够提升长期护理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荣誉感与归属感,还可显著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规范长期护理服务供给,进而提升长护险制度稳定性。长护险制度顶层设计文件尚未出台,《标准》对长期照护师的职业等级设置等也给未来留有升级空间。
原标题:新职业标准颁布 迈开长期护理从业人员队伍建设第一步
作者 | 王艳艳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 医疗保障和护理保障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
来源 | 中国医疗保险
编辑 | 于杏林 张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