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劳动者都希望找一份“钱多、事少、离家近”的好工作,鲜有人能够“择一事从一生”,大多数都会不断调整自己的就业规划,找到属于自己的合适工作。而无论在什么地方、干什么工作,中国医保,永远为你的一生健康保驾护航。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遭受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具有法定性、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普遍性。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现实生活中,作为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风险重重,一不留神,就有可能掉进各种“坑”中。本文对求职找工作过程遇到的各类“坑”进行逐一分析,并提出维权的方法和途径,供各位劳动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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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九大坑”面面观

坑一:试用期内不给劳动者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正式转正才进行职工医保参保登记。

不可否认《劳动合同法》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一个月到六个月的试用期。但是,试用期也要为劳动者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因为《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实际就业过程中,部分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往往以劳动者还处于试用期,有可能试用期结束后离职为借口,等劳动者办理正式转正手续后才给予进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这无形中侵犯了试用期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

坑二:诱导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职工医疗保险。

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对《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政策不熟悉之机,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在与劳动者办理入职手续时,会提出让劳动者签一份“自愿放弃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的书面承诺。事实上,无论劳动者是否属于自愿放弃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这样的承诺都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坑三:以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

大部分时候,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有着绝对的话语权,出于维护企业自身利益目的,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此为理由拒绝为劳动者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所以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法定义务。

坑四:用现金补贴的方式,让员工自行缴纳职工医保。

由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共同承担责任。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职工医保缴费责任,选择与劳动者私下进行协商,用工资补贴的方式将劳动者本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直接发放,让劳动者自行到医保经办窗口缴纳灵活就业医保。这样的方式很具有迷惑性和欺骗性,看似劳动者的利益没有受损,事实上,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上述法律条文表述的非常清楚,即用人单位和个人私下就职工医保缴费达成的约定,是不合法的。

坑五:用人单位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总额不相符。

部分用人单位认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高低与个人享受待遇不挂钩,错误认为职工医疗保险缴高、缴低都一样,未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职工医保,甚至个别用人单位以员工新入职,没有月平均工资可以参考,往往选择最低档次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这些非常规操作看似企业和职工个人眼前的利益都不受损,实则不利于医保基金的持续平稳运行。这类情形,在医保经办机构核查中经常发现。事实上,《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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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六:人事档案没转移到单位,不缴职工医疗保险

部分用人单位针对应届毕业大学生社会阅历浅,对《社会保险法》不掌握,以人事档案没有转移到就业单位为由,故意拖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事实上,人事档案与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没有必然的关系,不能成为单位拖延缴纳职工医保的理由。因为《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以用人单位不能因人事档案没有转到单位而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

坑七:挂靠代理公司代缴职工医疗保险

部分劳动者因受主客观因素影响,临时性未找到合适的工作,为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避免社保待遇断缴,从而选择虚构劳动关系,通过找代缴公司挂靠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这种以骗取医保资格的欺诈行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坑八:让劳动者放弃职工医疗保险,转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由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属于一年只需缴纳一次性费用,费用相对较低,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则需要月月缴费,相对缴费金额较高。部分用人单位忽悠劳动者转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劳动者可能只是重视眼前利益,也心甘情愿选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孰不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合法权益,且两者待遇保障截然不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需要终身缴费,而职工医保缴纳满25-30年,退休后就不再缴费了,另外两者待遇保障也有差别,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要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高。

坑九:跨统筹区就业没有办理参保关系转移

目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多数实行市级统筹,部分省份已实现了省级统筹。参保人如果在统筹区内流动就业医保关系无需办理转移,如果存在跨统筹区就业时,在新的就业地找到工作后,往往会忽视原来就业地的医保参保关系,这不仅关系到原来个人账户余额,还涉及到缴费年限的合并计算。如果疏忽办理参保关系转移,会影响劳动者自身的医保缴费年限,退休后,个人医保缴费年限不够的话,还需要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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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述“九种坑”,有的是劳动者自身原因造成,应该及时止损,避免误入歧途;有的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劳动者权益损害的,劳动者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收集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单、银行卡流水等书证、物证,积极主动寻找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可以通过单位工会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利用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管理进行沟通协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向劳动仲裁部门或者医保经办部门进行申诉。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协调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监察部门举报或者向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投诉,由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劳动者对劳动监察部门或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或者用人单位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依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者如何查询自己职工医疗保险的合法权益?

日常工作中发现,很多劳动者不清楚自己职工医疗保险权益享受情况,也不清楚如何查询。其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开发了“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劳动者本人在手机上下载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注册成功后可以在主界面“个人参保信息”中查询到个人的账户余额、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参保时间、参保状态等信息,在“缴费记录”中查询到每一个月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总额等信息,在“使用记录”查询到每一笔医保支付费用清单明细。还可以在线办理“异地备案”及添加“亲情账户”等操作。

作者 | 任朝阳 武汉市东西湖区医疗保障局

来源 | 中国医疗保险

编辑 | 于杏林 高鹏飞